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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請查照。-桃園大埔國小全球資訊網-桃園優質國小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1-10-07 / 內容狀態:啟用中

所稱「至申請退休生效日已連續滿3年」,係指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特殊教育教師自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起往前推算三年,均連續符合相關認定標準未曾間斷
教育部110年10月4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13947號書函